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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建立长效的《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
对河道保洁、绿化养护和设施养护三个方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定目标责任与考核制度,明确管理职能,保洁工作下沉式管理、绿化养护与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进一步打造良好的水环境。
比如:
1.河道保洁管理下沉式
马陆镇河道保洁工作原来是为解决四五十年代出生人员的工作需求而组建的,由镇河道保洁社负责,保洁人员100多名。2014年年初,通过马陆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最终决定将全镇庞大的保洁队伍分解下沉到了19个村、社区,根据每个村、社区河道数量配备相应数量人员,由原来的一支队伍化整为零,变成了19支保洁队伍。河道保洁员的日常保洁工作,直接由村、社区安排一名副主任管理与考核,镇农委、镇水务所、镇河道保洁社则定期对各村的河道养护质量进行抽查、打分。每月将河道保洁的打分情况统一全镇通报,打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年终对村委会、社区的考核。通过下沉式管理,村民、村委与保洁人员的短线联动,保洁人员工作内容更加明确,提高了河道保洁问题的反应时效,加强了村级河道长效管理。而镇河道保洁社则可将工作重心落在监督检查、编制保洁计划,制定保洁标准等公共管理职能层面上,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管理与作业分离、分级管理、规范有序的保洁管理模式。通过一年来的磨合,我镇的河道保洁状况取得了明显的改观,河面比原来更加整洁。通过由管人到管事的管理模式转变,减轻了河道保洁社的工作量,增强了各村委会的责任心,强化了保洁队伍的管理,提高了河道保洁质量与效率。
2.河道管理分工责任制
镇水务所、镇城建办、镇河道保洁社,作为中小河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分工不分家。镇水务所负责全镇河道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镇河道保洁社负责河道水面以及岸坡的保洁管理工作;镇城建办负责全镇中小河道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三家单位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分工不分家。在年初,由镇水务所牵头,制定整体的河道养护年度目标与计划;年中各单位按照保洁、绿化、设施三方面分头开展实施工作,同时每月上报进度情况,起到协调与监督作用,在河道养护过程中,每年集中三方力量建立星级河道与文明示范村,通过建立样板河段,提升养护综合水平;在年中与年末都会由区水务局按照《嘉定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工作,形成了有实效定量考核制度,做到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
3.河道资金管理系统化
马陆镇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中小河道养护资金。科学合理地申报预算,以预算规范后期资金使用额度,让河道养护费用有计划地节约使用;严格地执行“集中支付”的网上拨付流程,使资金拨付平台化,减少资金流转流程,让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对已使用资金做好资料汇总,按照工程项目将账册、发票等组织成册,做到每笔钱都有帐可查、有底可寻。
对河道养护工程,马陆镇建立了一套预先报系统,主要针对未来两三年的中小河道整治工程,通过上平台预先报送,让镇政府与区水务局能以宏观的角度安排工程的开展。对急需解决的关乎市民日常生活的河道问题,如护坡抢修、河岸垃圾清运等工程,提交优先申请,优先解决。这样镇政府可以更合理地安排近几年的养护资金使用。
4.河道养护作业市场化
马陆镇积极推进河道养护市场化,实行竞标竞价方式,由专业养护公司承包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新城核心区的河道绿化中,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专业绿化养护公司对龚家浜、赵泾、黄龙港、石岗门塘等6条河道进行绿化养护,养护面积达98100平方米。同时由镇城建办制定相应的绿化考核办法,明确河道养护工作中养护范围、养护原则、养护流程等,规范河道绿化养护行为。在设施维修与河道疏浚中,也采用招投标方式开展水利工程,由镇水务所派专业人员在工程施工中进行工程的指导与监督,让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地做好养护工程。在今后的实践中马陆镇将加大养护市场化的力度,利用市场机制,引入专业养护公司进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河道的“面清、岸洁”。
5.河道违法事件规范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水务违法事件,核实情况后,会同区水务稽查支队,联合村委、社区,发挥多部门的协调作用,以劝导与宣传为主,依法、规范地处理水务违法事件,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提升马陆镇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
6.多渠道公众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河道整治一直被认为是政府行为,没有形成广泛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市民们随意在河边种菜搭棚,小朋友们暑期在河道中野泳,企业乱倾倒堆土入河、填河等事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中小河道养护工作,保障我镇河道管理健全发展,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通过树立宣传版、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走农村、走社区、走学校、走企业,与市民互动,加大对河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市民意识到应该避免的违法行为。同时以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宣传渠道,让市民阶段性地了解河道养护工作内容,向市民发倡议等,营造公众自觉参与河道整治的良好氛围。并聘请市民河道巡查员,赋予群众监督权利,鼓励市民对各种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建立全社会监督的网络体系。
7.河道突发情况预案制
针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及河道水生植物大规模爆发等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由马陆镇水务所以水务行业的专业视角编制应对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确定防控范围、工作原则,明确职责分、具体工作流程及联系人,做到遇到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地应对。
8.结语
中小河道养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普惠民生的工作,马陆镇在不断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中,摸索着中小河道长效管理新机制,通过整治与管理同行,标本兼治,将让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持久稳定、深入有效地开展,以明确养护单位的职责,市场化的养护队伍,切实的考核管理模式,落实中小河道养护长效管理工作,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整洁优美的河道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和水路交通运输的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内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区域协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河道整治维护、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河道基础信息的调查与评价,建立专业数据库,推动信息资源的内部整合和部门之间的共享。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管理和保护河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河长制第九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域空间管控、水环境提升、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镇级、村级四级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市、县级市(区)总河长应当推动建立部门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第十二条 市级、县级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河道整治和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要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镇级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村级河长负责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配合开展河道保护宣传教育和河道整治,劝阻相关违法行为。督促、劝阻无效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安排年度工作任务;
(二)负责总河长、河长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对河长制工作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考核,协调处理跨界河道相关河长制工作;
(三)承担河长履职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建立河长管理信息系统;
(四)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道漂浮物自动监测系统基于智能视频分析,自动对视频图像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无需人工干预,对河道区域实时监测,当监测到水面漂浮物时,立即触发报警提示,有效的协助管理人员工作,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误报和漏报现象,减少人力监管的成本。
承担管辖范围内河道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管理的政策、规程、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河道内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依法承担河道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其他交办的相关任务。
对于计算机专业的需求,也可能是因为河道管理中涉及到信息化管理和系统建设事宜。现在的计算机、网络太普遍,其他不同行业对这个专业的需求也就大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湟水、大通河、庄浪河和宛川河等河道以及洪道、人工水道、水库库区、行洪区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或者日常工作机构,并将河道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黄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河洪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城管、交通、生态、农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道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做好举报者的相关保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建立包括内部用户管理、河道利用管理、在线监控、案件网上运行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部门,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对河道管护范围划界确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河道岸线、河道治理利用、河道采砂等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河道岸线规划应当包括临水控制线和背水外缘控制线在内,且不得随意更改。因公共利益、河道管理等确需更改的,调整的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河道治理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城市蓝线规划。
航道、城乡建设以及河道内的湿地、人文景观等规划应当与河道治理利用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上述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段的河道保洁工作。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内的生物物种、植被恢复、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和历史文化遗址、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河道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相应的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防止河道断流,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港口、码头区域内设置与航运有关的趸船等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总体要求,航道管理机构在批准时应当事先征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港口、码头区域之外不得设置侵占河道、影响防洪安全的趸船等设施。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与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第十八条 河道中在建、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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