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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发布于:2022-12-18 作者:沫沫 阅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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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司制企业中,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承担第一责任的人员的是

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承担第一责任的,一般是法人代表或董事长,也就是公司的一把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会计法》规定,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是

《会计法》规定,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什么是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是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必要性】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这就造成了实际上“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单位和社会的经济秩序朝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

【法律责任】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总是都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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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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