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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人员职位,在上级的领导和监督下定期完成量化的工作要求,并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所负责的任务;
2、登记生产部门的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填写和编制统计报表;
3、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全面收集、填报、汇总本业务统计资料;
4、进行生产部门的统计资料的加工整理;
5、定期出具本生产部门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扩展资料:
统计员报考条件
初级资格
1、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10年。
中级资格
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20年且从事统计工作满15年并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满4年。
2、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15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5、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6、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获博士学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计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我市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产业活动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县(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接受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基本统计资料。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与本自治组织有关的统计工作。第八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设置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定期接受统计专业知识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不得聘请、任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工作人员不得涂改、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统计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调动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补员,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调动,应当征求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依法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秘密。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自行,或者是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联合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活动。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和项目进行。统计调查计划和项目的制定和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项目,由本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拟定,并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统计调查对象属于跨部门的,由本部门拟定后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和项目,应当制发相应的统计调查表。制发统计调查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本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发到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发到本系统外的,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办事机构一般不制发统计调查表;确需制发的,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统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
原始的统计工作即人们收集数据的原始形态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而它作为一门科学,是从17世纪开始。统计员是一种进行统计的职业综合组织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工作的上传下达,制定统计工作制度,归口管理本单位统计业务。
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报出上级规定的各种综合统计报表、调查、整理、分析本单位统计资料,满足各级部门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说白了就是整理资料,档案什么的,枯燥,干过半个月,受不了。
1.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2.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报名点进行报名。
3.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1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4.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0年底。
5.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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