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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的流动性(期货流动性和股票流动性)

发布于:2023-03-09 作者:沫沫 阅读:1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商品期货的流动性,以及期货流动性和股票流动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相比较股票,基金;期货被认为是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同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也面临着的金融投资风险。

一、市场风险,当某一期货合约行情波动较大,出现连续涨停板或跌停板,如果期货公司不能及时斩仓,满仓操作的亏损一方难以退出,爆仓风险加大。一旦出现爆仓,客户往往一走了之而由期货公司先行承担经济损失。这一风险是期货公司最主要同时也最难解决的风险。商品期货受实体经济状况影响较大,金融期货受央行的货币政策及资本市场的影响较大。

二、操作风险,这类风险包括:下单员报错、敲错客户指令,造成风险损失;结算系统及电脑运行系统出现差错,造成风险损失;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操作,缺乏监督或制约,造成风险损失等。

三、流动性风险,期货公司不能如期满足客户提取期货交易保证金或不能如期偿还流动负债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流动性和波动率最大的商品期货是什么

你好,每天的交易情况是不一样的,波动最大的品种是不固定的。螺纹、橡胶、棉花、焦炭、豆粕等品种流动性和波动率都很大的。

关于期货合约的流动性

1、流动性(Liquidity):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所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期货和股票的流动性大于房地产。

2、期货合约的流动性,取决于成交量。成交量最大那个月份的合约(称为“主力合约”)可以再很短时间内实现变现,所以说流动性好。 反之,成交量很小的月份合约,不管是建仓和平仓都不那么容易,所以称流动性不好。

3、流动性好的合约,走势比较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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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除非做期货套利操作,否则请尽量不要参与交易量很小的合约。

什么是期货?

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

商品期货有哪些风险?

;     1、 经纪委托风险

      商品期货的经纪委托风险即客户在选择和期货经纪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客户在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对商品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

      因此,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重要的是要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绝对不能仅凭君子协定就草草进场。

      2、流动性风险

      商品期货流动性风险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

      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

      3、强行平仓风险

      商品期货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

      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

      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4、交割风险

      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以免于承担交割责任。

      这是期货市场与其他投资市场相比,较为特殊的一点,新入市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这个环节,尽可能不要将手中的合约,持有至临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仓"的困境。

      所谓"逼仓",就是在临近交割时,多方(或空方)凭借其资金优势,逼空方(或多方),当对手无法筹措足够的实物(或资金)时,就可逼对手认输,平仓离场。

      5、市场风险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这种价格波动给客户带来交易盈利或损失的风险。因为杠杆原理的作用,这个风险因为是放大了的,投资者应时刻注意防范。

为什么期货交易流动性比远期高

影响期货市场流动性的因素是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的。从宏观环境上来讲,政府的政策法规取向、金融市场的其它组成部分的发展状况以及作为期货市场基础的现货市场的发展水平均会对期货市场的流动性造成很大的影响。从中间层次上讲,首先是交易机制问题。指令驱动型、报价驱动型还是两者的结合(NYSE)都会从根本上对市场的流动性产生影响。其次,保证金制度、日最大涨跌停板制度等交易制度以及交易成本、交易方式、市场透明度均会对市场流动性产生很大的影响。从微观结构上来讲,投资者和保值者的比例、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交易者风险厌恶程度以及交易者对市场信息的敏感性等等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和行为模式还有品种设计和合约设置也会影响到市场流动性的高低。

结合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实际,本文只是对众多影响因素中的交易机制问题作出一些分析。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对于做市商制度的最初研究,是以Demsetz(1968)的存货模型为标志。该模型的基本思路是:作为市场中介的做市商在做市时将面临交易者提交的大量买入和卖出指令。由于这些指令是随机的,因此,在买入和卖出指令之间会产生不平衡。为了避免这一状况,做市商必须持有一定的标的物和现金头寸以平衡这种买入指令和卖出指令之间的不平衡。但是,股票和现金头寸的持有会给做市商带来一定的存货成本。为弥补这一成本,做市商设定了买卖报价价差。因此,买卖报价价差产生的原因是存在拥有标的物和现金而产生的存货成本,这种成本是由买卖指令之间的不均衡所导致的。因此,存货模型核心就是考察指令流的不均衡对于市场价格行为的影响,并分析做市商如何处理价格和存货的不确定性,即在不同的市场环境特别是不同性质的指令流下做市商如何设定买卖报价。

虽然Lyons(1993)发现外汇市场的确存在存货效应的证据,然而更多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存货模型对于市场价格行为的解释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如Madhavan和Smidt(1991) 与Manaster与Mann(1992)并没有发现股票市场上存货效应的证据。1971年,以Bagehot的一篇论文为代表,出现了一种新的解释市场价格行为的理论,它不再以交易成本而是以信息不对称来解释价格行为,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对于做市商制度的解释重点转向了信息成本模型。

信息模型认为,即使满足完全没有摩擦的竞争市场以及交易成本与存货成本为零的理想条件,由信息不对称诱发的逆向选择也足以产生价差。Glosten-Milgrom(1985)的序贯交易模型为代表的信息模型指出,在竞争性的市场上,知情交易者的交易反映出他们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他们在知道好消息时买入,知道坏消息时卖出,做市商通过观察已发生交易的类型来判断交易指令的来源,从而调整资产价值的预期,改变报价,最终会从知情交易者集中在一边的交易中推测出知情交易者所掌握的信息,从而依据该信息将价格设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自该模型引入之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就将研究重点转移到做市商的学习问题上,即做市商如何从指令流中学习信息以及学习到信息后对价格所作的动态调整过程,从而达到发现价格的目的。在Glosten-Milgrom 模型后,Easley和O◎Hara(1987) 从两个方面对信息不对称模型进行完善,使得模型变得更加复杂并且接近现实情况,增加了模型的解释力量。

Grossman与J. E. Stiglitz(1980) 的批量交易模型,运用理性预期分析框架对知情或未知情交易者的交易策略进行了分析。知情交易者拥有私人信息,未知情交易者也知道知情交易者拥有私人信息这一事实,知情交易者关于做市商定价策略的推测以及做市商关于知情交易者信息的推测,将分别决定知情交易者的交易策略和做市商的定价策略,甚至决定均衡的存在性。在均衡状态下,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必须都是正确的,即知情交易者、未知情交易者、做市商都按照预期那样交易。S. J. Grossman和J. E. Stiglitz建立了广泛采用的,用于分析拥有不同信息交易者的交易策略的理性预期分析框架。

从以上对于做市商交易行为的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报价驱动中,做市商可以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量,活跃市场、启动市场和保证市场价格变动的有序连贯。通过连续的双向报价,做市商为市场提供了“即时性流动性”,保证市场不会出现在某种价位上缺乏交易对手的情况出现。这就避免了指令驱动下,由于买卖指令无法同时到达市场或者尽管同时到达市场但是到达市场的数量不相同而导致市场缺乏“即时性流动性”的问题,从而保证了市场价格的稳定有序。特别是对于某些流动性水平较低、吸引力不大的品种,做市商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买卖指令不足或者长期无成交的状况,从而维持市场所需的流动性水平,吸引投资者进入。做市商制度作为一种报价驱动制度,它与我国目前采用的指令驱动制度存在明显差异,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上的明显差异决定了其功能上的特殊性:做市商对市场提供连续的双向报价,有效促进了交易的及时达成,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保证了价格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四、做市商制度的引入问题

考虑到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状况,在所有市场所有合约中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不是适合的。恰当的做法是有选择地在某些品种和合约中引入做市商制度,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水平,增进市场效率,提高市场质量。

从上部分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做市商制度能够提高流动性,增进市场效率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标的物交易不活跃,买卖价差大,做市商交易制度可以从增进市场流动性和暂时平抑价格过度波动两个方面来增进市场效率。但是做市商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取垄断利润,从而降低市场效率,所以值得注意的是:充分竞争下的做市商的买卖价差应当等于其提供即时性做市服务的成本,不能获取垄断利润。后一条件的满足取决于做市商主体资格的确立是否合理;市场是否存在进入限制;做市商的竞争格局是否能够做到真正意义上“多元竞争性”;做市商经营绩效的评估是否客观有效等等因素。因此,交易所可以选择一些实力较强、信誉较好,最好是有现货背景又是交易所会员的企业担任做市商,在期货交易不活跃、买卖盘价差较大的情况下承担双向报价义务,从而能够发挥启动市场、活跃市场的作用。

因此,在我国期货市场中,现在满足条件的可能有以下几种合约:首先是小麦、豆粕等,在这些品种上我国的交易所已经开始进行试点,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次是即将上市交易的新品种,比如棉花期货、玉米期货、石油期货、股指期货中适当引入做市商制度。这样可以吸引交易者积极地进入市场并参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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