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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器时代
人文史可上溯到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境内即有先民在月河川道及汉江两岸繁衍生息。据文物部门调查和考古发掘,在全区境内,已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四十余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安康五里花园柏树岭、柳家河、张家坝;岚皋肖家坝;汉阴阮家坝;紫阳马家营;旬阳李家那,龚家梁,新天铺等遗址,比较完整地展现了先民的聚落。出土的新石器文物,既有半坡文化类型的特点,也有庙底沟文化风格,同时也有李家村文化和屈家岭文化类型风采,又具有浓郁的地方文化特点。
夏代
夏代,安康属梁州的一部分。据中国最早的地理著作《尚书·禹贡》记载,将全国分为九州,称“华阳黑水惟梁州”,唐代学者认为梁州为今汉中、安康、商洛一带。
商周
商周时期,安康成为庸国的封地,史称上庸,为“群夷之国”。商朝建立政权后,对周围的部族大加征讨和掠夺,汉水流域的各部族也未能幸免。在武王伐纣的战役中,庸人参加,并能征善战。西周时期,曾破昭王胶船,使昭王君臣溺死于汉水。后来穆王、宣王相继南征,均无功而返。后王室衰微,郡国兼并,东周安康隶楚、隶蜀、隶秦,更变频繁。这一带部族也被新起的五霸之一楚兼并。据《太平寰宇记》载:“金州于战国为楚地,附庸地,后为楚所灭,复为楚地”。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安康处“秦头楚尾”,地扼南北要冲,公元前611年庸国被秦、巴、楚三分,安康成为秦楚必争之地。秦惠王更元十三年(前312年),在安康汉江北岸台地(今天的中渡台)设西城县,属汉中郡,郡治设在西城。秦统一六国(前221年),划汉水上游为汉中郡,西城县为汉中郡治,领十二县,辖今汉滨、汉阴、石泉、紫阳、岚皋、平利、镇坪七县。
西汉
西汉沿袭秦制,汉中郡下设西城、安阳、长利(今天平利县)、旬阳、锡(今天白河县)五县,治所西城县。西城县辖今天汉滨区的大部和紫阳、岚皋全境。东汉建武元年至六年(25-30年)刘秀遣将军李通领兵,与巴蜀公孙述战于西城,取汉中地,郡治改迁南郑,隶益州刺史部。西城县辖今汉滨区、岚皋、紫阳、平利和镇坪五县。东汉建安二十一年(215年),曹操攻占汉中,分郡之东部即安康为西城郡,划归荆州,西城郡辖今汉滨、岚皋、紫阳、平利和镇坪五县区。
三国
三国曹魏黄初二年(221年),取“曹魏兴盛”之义,设魏兴郡,辖七县。
西晋
西晋沿之。据《兴安府志》载: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年)为安置巴山一带流民,取“万年丰乐、安宁康泰”之意,将安阳县更名为安康县,“安康”从此得名。
南北朝
南北朝时期,安康先属南朝,后属北朝,先称直州,西魏废帝三年(554年)设金州,因月河川道出麸金得州名,隶属魏兴郡。北周武成二年(560年),撤西城县改称吉安县。北周天和四年(569年)治所迁回西城,县城改建汉江南岸,辖今汉滨、岚皋、平利和镇坪四县区。北周末年废县,复设魏兴郡。
隋朝
隋朝复设西城郡。开皇十八年(598年)改称吉安,属金州。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撤金州,设西城郡,吉安改称金川,辖六县。十三年(公元617年)郡县俱废。
唐五代
唐、五代、宋设金州安康郡,辖西城、汉阴、平利、旬阳、淯阳、石泉等六县。
元朝
元朝设金州,属陕西行中书省兴元路。至元年间(1279-1294年),金州改为散州,下不辖县,辖区相当于今汉滨、平利、镇坪、白河、旬阳、紫阳、岚皋、汉阴、石泉和镇安十县境地。
明代
明代仍设金州,万历十一年(1583年)汉江洪水覆没金州城,遂于城南赵台山下筑新城,并易名为兴安州,属汉中府。二十三年(1595年)兴安州从汉中府划出,直属陕西布政司,领汉阴、平利、旬阳、紫阳、白河、石泉等县。
清朝
清顺治四年(1647年)兴安州迁回老城。乾隆四十七年(公元1782年)改设兴安府,并汉阴县地设安康县,领安康、平利、旬阳、白河、紫阳、石泉等六县,属陕西布政司领。
民国
辛亥革命后,即民国二年(1913年)陕西省撤消府、州、厅,省下设道、县两级,安康在清代六县基础上新增四县归汉中道。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废道而直隶于省;二十四年(1935年)设为陕西省第五行政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十县。
新中国
建国后,1950年设市,1954年撤销安康市改设城关区,隶属安康县管辖。1988年9月15日复设市,中共安康地委和安康地区行政公署驻地安康市。公元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安康地区撤地设市。
新组建的中共安康市委员会、中共安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0年12月正式对外办公,撤地建市后,原县级安康市改为汉滨区。
地级安康市于2001年元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协安康市委员会、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相继对外办公。地级安康市下辖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1区9县。
陕西省迄今发现的最大的南宋墓葬上许家台古墓,在地处陕南的安康市建民镇佘家窑村被初步发掘整理。该墓葬是南宋抗金名将王彦为其父母所建的合葬墓
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市人民政府是陕西省地方政府。
安康市辖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1区9县。全市有4个街道办事处,157个镇,共161个乡镇;设165个居民委会、2406个村民委员会;16386个村民小组。
2021年9月1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决定:免去王贤良同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工程师职务;免去余绪海同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余绪海同志任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安康,陕西省辖地级市,位于陕西东南部,北依秦岭,南靠巴山,汉水横贯东西,河谷盆地(安康盆地)居中,幅员在北纬31°42′~33°49′、东经108°01′~110°01′之间 [1] ,下辖1区、8县、1县级市 [2-3] 。安康地处秦巴腹地,汉水之滨。2021年末安康市常住人口247.84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安康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权限和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等,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论证等工作。第八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规章制定计划。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拟出台的时机;
(六)立项前调研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三条 规章制定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单位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事项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时限,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救济方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在授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中涉及重大改革或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规章草案。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规章草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公众关注度高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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