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信息公开的主体,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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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谁?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3、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随着制度改革的完善,国家的相关政策的实行比以前更加能够深得民心,其中也是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有力证明。那么,您知道 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 谁吗?一般来说,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开、公共事务的公开、公共企业单位的公开等内容。 一、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谁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现状考察 《条例》第2条通过定义政府信息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则在第36条以附则的形式加以规定。据此,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实务职能的组织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但鉴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以“适用本条例”的表述规定于《条例》的附则之中,而其自身亦存在着诸如“是否需要将授权依据扩大至规章范畴”等特殊问题,囿于篇幅因素,本文不对授权组织加以论述,下文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特指行政机关范畴。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3、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 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 谁的问题的相关回答,通过详细的阅读您可以知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与民众进行沟通,促进国家与民众的好友关系,让民众参与相关公开信息的监督是对于政府来说比较有效的途径。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咨询 律师 。
对个问题在条例上是没有明说的。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时提到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
所以那个选择题答案是 ABC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政府的一些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方面可以增加相应的透明度,另外一方面有利于普通老百姓参与到,相关的事务当中,当然很多的老百姓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清楚,比如说他们想要了解一下政府联系信息公开条例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一、政府联系信息公开条例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的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 二是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国家信息公开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等;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等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的主体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主体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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