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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培训信息(政策培训信息简报)

发布于:2022-12-17 作者:沫沫 阅读:16

今天给各位分享政策培训信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政策培训信息简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职业培训的政策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

依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规章,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必须培训,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

《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规定,城镇就业补助费的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企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制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聘任制。

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最新政策】

2013年6月5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医保政策培训信息稿

这是新医改方案中的内容:

(十四)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开、使用便捷、实时监管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加快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高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乡村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关键环节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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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政策

最近因国家对教育行业关注度提高,从上半年全国各城市不停审查到最近接二连三的下文,教培行业有点突然被盯紧,不知道还有多少政策要下达,整个行业充满了焦虑感。不过从正面解读这些政策,目前的目标都是为了提高教育品质,这与教育从业者的最终理想目标也是一致的,因此也并不需要太过恐慌。接下来我将对目前跟教培行业比较密切相关的、且需要特别注意的几条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应的思路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场地、费用是第一批项,是首先需要调整的部分。

对校外培训机构做了哪些规范?

1、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

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A 这项规定,将会让之前不参加培优的家长和学员,也会愿意参与短期尝试。其实正面来看,应该是扩大了、增加了市场的份额。

B 每3个月一续费,对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家长的流动性会变大,服务或者效果一项不达标,都会导致家长的流动。

教学实力强,做小而精的细分教育机构有了生存的空间,教培的垄断也能被缓解。教学质量和效果应该会有飞跃提升。

C 对于课程设置有了新的要求,每3个月节点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教学结业展示得重新精细划分。对于上课进度、节奏时间有了更规范、明确的指令。

D 不过这一项,会影响机构的现金流存储基数,对于机构的抗风险力和每个月销售政策的指定,都提高了不少难度。

2、

培训结束时间

不得晚于20∶30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A 目前大部分培训时间都是到晚上9点。提前30分钟看似影响不大,但如果开课时间提前到晚上5点30分或6点15分上课,对可开的班型就有很大的限制,晚上开2个时间段的难度非常大,校区利用率也会降低。同时对于可接收学生的范围就非常窄了,周一至周四晚上,基本就只能招收3到10岁左右的学生了。

B 对于校区开设在商城的机构。会有非常多空白时间。商城要求早10到晚10开门。本来周六日的早上就少掉了30分钟到1个小时,如果晚上时间也减少30分钟,其实算上来,1周最多会少5小时,如果学生人数过1000人的商城校区,每个月会少3万课时可推广量,也是非常可怕。这一点来看,这是要重点扶持社区学校吗?

C 同样从校区地址来看,如果提早晚上结束的时间,势必就得提早晚上开课的时间,这就可能会让家长比较重点考虑学校附近的校区,或者是家庭住址附近的校区。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也是为了减少学生在路途上的奔波,花费的时间和费用。这一点就将对之后校区的选址提出新的方向。这一点对于在线教育倒是个重大利好消息

D 对在线教育要晚上8:30结束上课的监管这一点怎么执行,是个问号。

3、

同一培训时段内

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依照意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A 这一点就对于校区装修设计教室时,做出明确标准要求了。如1个600平校区,同一培训时段(早、中、晚),校区每个时段不能超过200个学生。那不管是大班课还是小班课,你的校区根据班级人数上限,是否设定了足够的教室就是一个关键了。

B 消防对于培训机构一般都是重中之重,大都没什么大问题,不过对食品经营也提出要求倒是第一次看到。这一条对于做托管、私立幼儿园和幼小衔接的倒是挑战非常大,是还得去办食品卫生许可吗?

4、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此外,意见还提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A 这个简直是重大利好,目前教培行业城市内最大的竞争其实是1于老师自己开的“课后辅导“。面对在职老师简直没有任何反抗能力,大部分家长一般为了孩子上课不被为难,明知道没用也得去交一份钱。大不了就老师的也报,课外机构的再报一个,就是难为孩子,难为钱了。

B 所有学科知识培训的老师,都需要有老师资格。这一点操作难度其实倒真没有那么大,毕竟现在教师资格考试也不是太难,社会教师资格证考试也非常多,倒是带动了一个细分产业。

5、

培训进度不得超中小学同期

意见指出,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此外,意见还规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这个无非就是对广告宣传做出要求,不能拿个别优秀学员事例,来做超纲学校进度的宣传。减少家长的焦虑,估计为了促进生二胎吧。影响也不大

6、

证照不齐将被终止培训

根据意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如果全部都需要办学许可,那么相应的证照办理的条件应该也会放宽。我还听说现在教育局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对达不到发办学许可证硬性要求的培训机构,还有第二种备案的方式,也就是不发证,但是教育局登记允许你进行经营。

但我觉得目前这一种备案的应该只适用于消防没问题,学生人数过200人的机构。如果你学生人数很少,关了也就关了,不会造成家长大面积上访社会问题。

7、

监督管理【拓展资料】

(1)信息披露:在境外上市的校外教培机构向境外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需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违者追究其责任,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2)黑白名单:经过审批且合规经营的机构归为白名单,同时建立负面清单,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划入黑名单并公示。

2021年培训机构最新政策?

2020年的疫情让校外培训机构受到重大影响,很多机构纷纷转到线上授课,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缓解,然而2021年的国家教育政策让校外培训机构人心惶惶,那么在2021都有哪些教育政策呢?尼克国际少儿英语为您整理了2021年上半年校外培训机构政策,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指摘。

1月

大力治理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1月7日至8日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长陈宝生指出2021年工作的重点是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重点整治唯利是图、学科类培训、虚假广告等不良行为。

四不两直。1月16日至17日,北京市教委督查组以“四不两直”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重点督查。

寒假期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1月28日教育部发出提醒,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寒假期间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必须停止一切线下校外培训活动。

北京市暂停校外培训和集体活动。1月23日,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北京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培训和集体活动。

3月

2021年3月31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小学、幼儿园违反教育规律行为的治理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3月31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问题的通报》,称在近期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相关区部分恢复线下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然存在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问题

4月

2021年4月2日,教育部在新闻通气会上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校外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2021年4月1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把禁止留作业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四川、江苏、福建、陕西、安徽、山东、吉林、湖南、黑龙江等地也纷纷出台整顿校外培训机构政策,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

5月

5月2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指出强化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

会议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5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标准》,要求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月

2021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5月份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强化市场监管检查,检查发现,15家校外培训机构均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13家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顶格罚款。

受疫情影响,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惠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停止下线教学。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明确其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

2021年6月15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发布校外培训机构风险提示。

2021年6月23日,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志愿填报工作,严禁相关媒体、培训机构、中学、个人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复读生”等信息。

成人培训政策

指导做好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教材和资源选用,坚决杜绝导向不良、色情低俗、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有害内容。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配备相对稳定、专兼结合、与教育培训类别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以学习者为中心,针对成人认知特点改革教育培训模式、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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