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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建筑材料协会可以订阅,上海建筑材料信息价《上海建设工程建材与造价资讯》杂志是为供应商和采购方搭建的一个交流平台,提供关于上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走势及行业政策法规等内容的权威期刊,刊物面向房地产开发商、建筑施工单位、境内外设计院、投资监理单位、审价单位、政府机构等单位中的工程造价人员、材料员等,是上海地区最权威、发行量的造价信息资料(每月份),获得了众多读者及广大供应商的广泛和信赖。《上海建设工程建材与造价资讯》杂志每月一期,本刊广大工程造价人员较关心的诸如各类建材品牌档次分析,建材价格走势分析和行情风向、业内专家访谈及心得等问题展开深入的研讨。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程序等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走势分析与研究报告;各种材料供应商市场价格信息;业内专家访谈及心得总结,专业的建筑法务精典案例分析;行业内各类专题研究分析报告;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布和探讨;。
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刊登在《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
南通4月建筑装饰安装材料指导价,信息价是根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含税平均价格,系指材料自采购地运至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包含相关让利幅度。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刊登在《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每月发布一次,发布日期为每月5日
在工程投标中,材料的定价是依据政府公布的指导价作出的。
建材信息价,是由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它不仅包括建筑材料价格,也包括人工费单价、机械单价等,只是因为建筑材料所占比例很大,大家习惯上称其为建材信息价,简称信息价。信息价在一个发布周期内是固定的,这个发布周期可能是:一月、两月、一季度、半月、1/3月,各个地区有自己的规律和特点。
材料品牌之间的竞争无疑会带来价格的差异,工程材料的采购方通过各种途径寻找供应商资源,获取不同报价,更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和获得优质服务。这就是工程材料询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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