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浙江省信息化建设,以及浙江省信息化办公室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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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软门诊管理系统它整合了整个门诊的划价收费、财务管理、病历管理、处方管理、健康档案、药房及进销存一体化的管理系统。
还可以进行疗程自动提醒自建处方等功能。对病人的多张电子照片进行察看、对比,使你快速方便的了解病人的治疗效果。
具体来说,本系统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1. 操作简单方便,易学易用,人性化,简洁,美观,大方标准的用户界面。 -
2.系统可支持自建药物类型库、药物库、处方等。
3. 可保存大量日常门诊病历、病历模版、处方、经验方、历史处方、病人的健康档案,化验资料及一段时间的化验分析统计,可以随时调用,也便于学习、总结与提高。
4. 各种自动化功能方便快捷,免除您手工输入字符的繁琐。
5. 复诊患者查询、诊疗简单方便,可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定位患者,譬如:姓名、地址等。
6. 对库房的药品自动进行助记码的添加。
7. 可实现病人电子照片及文书一类文件添加,从而进行察看、对比,及时了解病人的治疗效果。
8. 对病人的治疗疗程实现自动提醒的功能,还可对诊疗的患者进行临床分析。
9. 对一些禁忌药品的可进行提示警告。
10. 病历、处方的自定义设置、打印预览和打印。免却手工写病历和处方的烦恼。
11.处方的保存及历史处方的浏览。
12.对于一些不用开处方的患者,也可实现电脑划价收费。
13.电脑开处方后,直接可实现划价收费,免去你二次输入信息的烦恼。
14.对于暂时不进行划价收费的患者,可进行挂帐;病人上次欠账,在这次就诊时系统能发出提醒,显示欠账信息.
15.日、月、销售单据以及销售明细的营业数据的准确、快捷、方便的统计分析。
16.完整的药房进销存(进货、退货、库存盘点、有效期报警、消耗品出库及销售、库存报警、库存查询以及供货商等)管理;查询、统计所有单据简单快捷;所有的单据可通过电脑打印,免去你手工单据的麻烦。
17. 完善的系统手工、自动备份功能;安全、稳定的可操作性:错误操作提示功能;缜密的软件权限分配,防止有人错误操作,修改数据:具有保密性及其具备升级功能以及操作员操作日志。
18、所有的营业报表支持自定义设计。
19、解决交换班时因为不同收费员处理营业额的烦恼。
20、带有财务管理模块,让你轻松的分析出库存情况、日月年毛利和成本以及每类或每种药品的销售额、毛利和成本以及针对每位病人的利润情况。
21、科室和医生工作量的统计汇总。
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原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综合协调和监管节能降耗工作。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和监督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根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需要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地,或者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住宅小区用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等范围内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用地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提供便利。
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做好设施的抗风和防震、防雷等安全工作,并避免对通行、景观等造成不良影响。
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城乡规划、用地、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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