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期货的决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期货决定价格还是现货决定价格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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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影响期货价格变动的因素
1、供求关系。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它的价格变化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供大于求时,期货价格下跌;反之,期货价格就上升。
2、经济周期。在期货市场上,价格变动还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在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都会出现随之波动的价格上涨和下降现象。
3、政府政策。各国政府制定的某些政策和措施会对期货市场价格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4、政治因素。期货市场对政治气候的变化非常敏感,各种政治性事件的发生常常对价格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5、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指公众的观念、社会心理趋势、传播媒介的资讯影响。
6、季节性因素。许多期货商品,尤其是农产品有明显的季节性,价格亦随季节变化而波动。
7、心理因素。所谓心理因素,就是交易者对市场的信心程度。如对某商品看好时,即使无任何利好因素,该商品价格也会上涨;而当看空时,无任何利空消息,价格也会下跌。又如一些大投机商品们还经常利用人们的心理因素,散布某些消息,并人为地进行投机性的大量抛售或补进,谋取投机利润。
8、金融货币变动因素。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各国的通货膨胀,货币汇价以及利率的上下波动,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这对期货市场带来了日益明显的影响。
期货的开盘价主要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早盘竞价来定的。在集合竞价期间,投资者可以随意挂单报价;而集合竞价之后,系统就会将所有买单和卖单按报价的高低来进行排列;而在某价位,高于此价位的买单数量和低于此价位的卖单数量相等的话,那这个价位就是开盘价。而若是集合竞价没有产生成交价格的话,那就会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拓展资料: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以我国竞价交易制度为例。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成交量最大的价位;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条件,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未成交的部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开盘之前,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在集合竞价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下单,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计算出最大成交量的价格,这个价格就会是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到9:25分以后,就可以看到各股票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和数量。有时某种股票因买入人给出的价格低于卖出人给出的价格而不能成交,那么,9:25分后该股票的成交价一栏就是空的。
当然,有的公司因为要发布消息或召开股东大会而停止交易一段时间,那么集合竞价时该公司股票的成交价一栏也是空的。因为集合竞价是按照最大成交量的价格成交的,所以对于普通股民来说,在集合竞价时间,只要打入的股票价格高于实际的成交价格就可以成交,当然如果按涨停价买或按跌停价卖则保证优先成交。
所以,散户如果希望在集合竞价时优先买到股票,通常可以把价格打的高一些,目的是获得优先成交权,因为你的成交价是较低的集合竞价。另外,散户买入股票的数量不会很大,一般不会对该股票的集合竞价价格产生什么影响。
期货涨跌是由期货市场上的多空力量决定,即当期货市场上的空方力量较强势时,则会导致期货走势下跌,当期货市场上的多方力量较强势时,则会推动期货上涨,除此之外,期货涨跌还受以下因素影响:供求关系;政策影响;相关商品价格的影响等。
拓展资料
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
期货集中在期货交易所,以标准化合约进行买卖,有的期货合约可通过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称为场外交易合约。按标的物种类划分,期货可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两大类。
期货的投资规则
1.资本雄厚、信誉好。
2.通讯联络工具迅捷、先进、服务质量好。
3.能主动向客户提供各种详尽的市场信息。
4.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利的交易机会,有一定的专家团队在线指导,有良好的商业形象和背景。
开户流程
期货开户即投资者广告开设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行为。证监会对于期货投资者的开户资金下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开户资金随期货公司规模的不同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各公司对开户资金的要求都有一定的浮动空间。
随着银期转账、期证转账业务的逐渐增多,客户可以自由地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之间转移资金。
开户审核
中国的股指期货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必须满足三个硬性要求:
首先,投资者开户的资金门槛为50万元以上。
其次,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通过股指期货知识测试。
再次,投资者必须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或者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
简单而言,期指交易参与者,除了机构以外,自然人可被称作“三有”投资人,即有钱和抗风险能力,有期指知识以及有实际交易经验。
除以上三项硬性要求外,投资者还须进行一个反映其综合情况的评估,投资者必须在综合评估中拿到70分以上,才能算作“合格”。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的投资者,期货公司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从基本面角度来说,是供求关系决定的。而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有很多,政策、天气、库存或突发事件等,都会影响到期货的趋势。
但就实际的情况而言,期货走势直接由参与交易的期货人共同决定,可参与交易的期货人的想法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很难搞清楚期货会有怎样的走势,并且只有极少数时候,大家才会有共识,也才会走出一段趋势。
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五、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十、删去第三十二条。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十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 豆粕期货价格
由四个因素决定,分别是(一)豆粕供应情况;(二)豆粕消费情况;(三)相关商品、替代商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四) 相关的农业、贸易、食品政策。
(一) 豆粕供应情况
1. 大豆供应量
豆粕作为大豆加工的副产品,大豆供应量的多少直接决定着豆粕的供应量,正常情况下,大豆供应量的增加必然导致豆粕供应量的增加。大豆的来源主要有两块,一是国产大豆,二是进口大豆。我国的东北及黄淮地区是大豆的主产区,近几年,我国大豆年总产量在1,600万吨左右徘徊,其中商品大豆量约为600万吨。我国2008/09年进口大豆超过4,000万吨。
2. 大豆价格
大豆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豆粕生产的成本,近几年,我国许多大型压榨企业选择进口大豆作为加工原料,进口大豆价格对我国豆粕价格的影响更为明显。
3. 豆粕产量
豆粕当期产量是一个变量,它受制于大豆供应量、大豆压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生产成本等因素。一般来讲,豆粕产量与豆粕价格之间存在反向关系,豆粕产量越大,价格相对较低;相反,豆粕产量减少,豆粕价格则上涨。
4. 豆粕库存
豆粕库存是构成总产量的重要部分,前期库存量的多少体现着供应量的紧张程度。供应短缺则价格上涨,供应充裕则价格下降。由于豆粕具有不易保存的特点,一旦豆粕库存增加,豆粕的价格往往会调低。
(二) 豆粕消费情况
我国是豆粕消费大国,近几年,豆粕消费保持了13%以上的年增长速度。豆粕在饲料业中家禽的使用量占52%,所以牲畜、家禽价格的影响直接构成对饲料需求的影响。正常情况下,牲畜、家禽的价格与豆粕价格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统计显示,90%以上的豆粕消费是用于各类饲料,所以饲料行业景气度状况对豆粕需求的影响非常明显。
(三) 相关商品、替代商品价格的影响
1. 豆粕与大豆、豆油的比价关系
豆粕是大豆的副产品,每1吨大豆可以压榨出大约吨的豆油和吨的豆粕,豆粕的价格与大豆的价格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讲,每年大豆的产量都会影响到豆粕的价格,大豆丰收则豆粕价跌,大豆欠收则豆粕就会涨价。同时,豆油与豆粕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豆油价好,豆粕就会价跌,豆油滞销,豆粕产量就将减少,豆粕价格将上涨。大豆压榨效益是决定豆粕供应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油脂厂的压榨效益一直低迷,那么,一些厂家会停产,从而减少豆粕的市场供应量。
2. 豆粕替代品价格的影响
除了大豆、豆油等相关商品对豆粕价格影响外,棉籽粕、花生粕、菜粕等豆粕的替代品对豆粕价格也有一定影响,如果豆粕价格高企,饲料企业往往会考虑增加使用菜粕等替代品。
(四) 相关的农业、贸易、食品政策
近几年,禽流感、疯牛病及口蹄疫的相继发生以及出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考虑,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了新的食品政策。这些新食品政策的实施,对养殖业及豆粕的需求影响都是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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