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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停职。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1月2日,不再担任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现任湖南省长沙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职务任免2021年4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决定任命刘拥兵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拥兵,男,白族,1975年6月出生,湖南桑植人,199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水产专业,农学学士学位。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和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应在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上,提请决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销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地区行署所辖县、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但省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在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地区行署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同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时才能提请。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由地区行署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的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销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行署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在代表中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或委员的职务,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通常在当地的三个网站能够看到:
1、组织部的网站。按照规定,提拔任职的干部都要公示,往往都在这个网站公示。搜索当地的“党员先锋网”,全国从上到下的“共产党员先锋网”,都是使用一个模板,里面有“任职公示”栏目。
2、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属于政府任免的“组阁局”成员,往往在这里能够看到任免通知。
3、当地的人大网站。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组阁局的一把手、法检两家领导干部任职等职务的任免,需要履行法律程序,做得好的地方人大网站,都会及时公布这些信息。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报告应当附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撤换同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报告。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务财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在代表中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或者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011年06月14日,娄底市召开全市主要负责干部会议,宣读湖南省委关于娄底市政府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湖南省委决定:易鹏飞同志任娄底市委副书记,提名为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候选人,不再担任其怀化市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2012年01月07日,在娄底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易鹏飞当选为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5年03月,拟任郴州市委委员、常委、书记。
2015年04月14日,娄底市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省委决定:易鹏飞同志任郴州市委书记,不再担任娄底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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