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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信息保护(用户信息保护能力)

发布于:2022-12-12 作者:沫沫 阅读:15

今天给各位分享用户信息保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用户信息保护能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保护法起到怎样的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主要的作用是保护所有人的个人信息。

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的个人信息意味着这个人的基础数据,如果这些数据被互联网公司过度收集,甚至被互联网公司过度滥用,这样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用户的个人权益,也会导致用户的生活风险增加。也正因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全方面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让用户处在一个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之下。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新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都不得滥用用户的个人隐私,同时也需要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做出足够的保护性的动作。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定性,有些严重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行为将会直接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这个道理其实非常简单,因为现在是大数据时代,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可以做很多事情。在我们日常消费的过程当中,很多人经常会进行线上支付,同时也会进行人脸识别业务。如果我们的个人信息不能得到妥善保管的话,我们的个人隐私将会直接泄露出去,这会带来系统性的个人安全风险的问题。

三、我个人非常支持这个决定。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我就已经回答过很多关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问题了。在我个人看来,虽然我们再三要求互联网公司做出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行为,那几乎没有互联网公司主动愿意这样做,因为这些事情会直接干涉到他们的利益。当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不得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用户的个人隐私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

第40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41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42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44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我们国家近几年不仅颁布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举措,同时对于网络方面的保障也有一定的规定,文章中也强调了民法总则之个人信息是怎么保护的,其实我作为读者,我们就应该知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个人的信息。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六)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我们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应该如何保护?

1,是电脑的文档,可以在百度搜索免费加密软件进行加密。可以文件夹加密、OFFICE加密、解压缩加密

2,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绿色上网。不去浏览不认识不知情的网站,更不要去下载里面的东西,其中很有可能内置有木马病毒进而盗取你的个人信息,获取你对自己的杀毒软件有足够的信息,但是难免会有漏网之鱼,所以,访问网站最好去你自己熟知的,公认的,带有官方认证的。

3,严防钓鱼软件,在网站上下载软件需慎重,,比如需要你输入你的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甚至银行卡号信用卡号这种重要信息的,你就要当心了。

5,不要随意透露你的个人信息,有的人上网,稍不注意就自己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以,上网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清楚需要填写的信息是否涉及到你的信息安全,需小心谨慎。

5,本地加密,重要的信息如果要存到电脑,最好进行磁盘或者文件加密,

,6,安装个人防火墙以及及时更新安装系统补丁,安装防火墙以提升个人电脑安全级别,

7,及时的检测未知情况提醒用户,更新补丁以修补系统漏洞,如果不做到这点,不法份子可凭借与此乘虚而入,盗取信息。

8,定期查杀病毒和即使更新病毒库,保护电脑信息安全,防毒很重要,时下流行的木马病毒专门盗取用户信息,做好病毒库的更新可以即使的武装你的病毒库,能够扫描到最全面的病毒危害。

,9,把信息存到安全的地方,涉及安全的信息不要放到网上,不要放到邮箱里面,

10,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备份相当重要,涉及安全且重要的信息,你可以备份多个,这样遗失了也有备份的,或者稍加处理一份文件分几个小文件,分别存到不同的地方,这样即使被盗去一部分也不会造成损失,就看你自己考虑咯

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用户哪些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如下:

1、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

2、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匿名化;

3、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

4、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原则;

5、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6、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与保护规则;

7、严禁“大数据杀熟”以及为“用户画像”等涉及不当自动化决策;

8、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

9、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七项权利。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用户哪些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1)知情权与决定权。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晓的权利,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查阅复制权。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3)更正补充权。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4)删除权。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的个人信息(例如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撤回同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有权请求删除。

(5)解释说明权。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6)投诉、举报权利。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7)请求司法保护权。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用户信息保护和用户信息保护能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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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用户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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