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抗癌药代购第1人”陆勇重获自由,这是法律应该的正义回归。不过,回顾这一案件走过的大半年时光,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不起诉,这并非法外开恩
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全文公布了此案的不起诉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最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属于“法定不起诉”,换言之,陆勇代购,或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并未达到刑法上的犯罪程度。
进而可以说,此前人们本不需要呼吁“法外开恩”,反观结局,检察院倒是应该庆幸没酿成一桩冤假错案。
要不然,错案终身追究制,办案人员可就麻烦大了。不过,如果检方要“法外开恩”的话,完全可以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检方并没有援引此条,
所以,这不是法外开恩!
拓展资料
我们不是要纠缠于个案的是是非非,而在于,陆勇案最终不起诉,某种意义上,等于客观上宣布,类似只为救命而无利益所求的自利个人代购行为,走出了法律的模糊地带,从此,陆勇们可以光明正大地代购,而无入狱之忧。
有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确说法,这对于一个边缘群体无疑是福音。不过,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随着陆勇案的爆出,“格列卫”也进入了多地的医保名单,陆勇们或许不再依赖于“旁门左道”。
二是,就像代购化妆品一样,海外代购药品也很常见,尤其是在网络上,可是,网络上的很多海外代购药品行为均是不合法的。陆勇的安全,并不意味着海外代购药品行为的合法化。
因为,陆勇与病友之间的自利互助和追求利润的海外药品代购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仅仅认可“陆勇模式”。
因业务和系统升级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9年9月11日关闭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所涉及的业务已迁移到“12309中国检察网”,域名统一变更为网页链接 ,但因迁移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导致部分原有账号无法正常登陆,高检院技术部门正在抓紧处理当中。期间如遇到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遇到忘记原来账号、密码等信息或原来账号密码无法登录使用,可到“12309中国检察网”重新注册账号(务必保管好账号与密码);
2、如遇到无法重新注册账号等情况,可在“东莞检察”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咨询;
3、目前该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如遇到未能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东莞检察”微信公众号。
大家肯定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建设一个透明化的政府,所以说对于政府的各种信息都是需要公开的,其实对于别的部门也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人民检察院当然也是包括在内。检察院的信息公开往往会安抚民心。那么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 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利益。 第二章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 身份证 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第三章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职务犯罪 案件的 立案侦查 、决定 逮捕 、提起 公诉 等情况;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 证据 认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第十三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布。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 诉讼 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 起诉书 、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 刑事申诉 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 累犯 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反映。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于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规定的内容是非常的多的,人民检察院一般都是公开一些非常重要的案件,因为人民检察院就是管理这一方面事情的机关。所以说对于想要了解案件案情或者是案件的相关人员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
聚法案例
聚法案例是以检索精准,快速,全面为主要特点的。其不仅可以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案例服务,让用户能够精准的掌握到相关案例的具体流程,所具备的检索工具还具有较强的可视化性,能够让数据变得更加直观个精准。使用方法也相对简单,即在浏览器中进入官网,完成注册和登录,之后点击高级检索即可进入检索功能页面,输入关键词后就能够看到相关的案例。
法信网
法信网是中国首家深度融合法律知识服务和案例大数据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平台,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主要以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学的研究和交流,推动法制建设为目的。其里面刊登有丰富的法律条文,案例,法律观点以及论文著作,能够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北大法宝
北大法宝是一个法律查询软件,又名《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在经过不断地完善与升级后,已成为了最成熟专业与先进的检索系统。通过独特的数据挖掘,相关案例间的法宝联想功能来为用户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条提供了较大的帮助。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该网站是以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辩护律师的代理预约为主要特别。根据统计,该网站上面已经发布了数十万条案例信息,一则为用户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让用户能够在短时间内掌握相关案例的法律知识,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创造条件,二来能够让法律专业的学者的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技能得到一定的扩充与拓展,为之后步入法律行业打下一定的基础,让心里有一定的底。
1、打开浏览器,输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2、点击进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界面。
3、可以利用主界面的搜索引擎进行法律文书的搜索,例如,如果要搜索张超,在搜索引擎内输入“张超”后按确定。
4、找到要搜索的张超,例如张超盗窃案,点击进入即可查看。
5、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界面按省份不同查找,例如,要查看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点击主界面的“江苏”,页面下方出现江苏检察院下辖的各个检察院。
6、点击“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找到“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可以看到页面下方“法律文书”一栏出现了许多份法律文书。
7、可以拖动网页右边的滚动条上下查看,也可以点击“下一页”进行查找,例如,要查看“屠宝松职务侵占案”的起诉书,可以直接点击进入查看。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标签: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