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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市场(地理信息市场招聘)

发布于:2022-12-14 作者:沫沫 阅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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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市场占有率最大的是?

目前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市场占有率最大的是: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领跑者。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包括软件作系统软件、数据库管理软件、系统开发软件、GIS软件,等等。

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有那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一)产业发展环境不完善的问题。一是目前我国还缺乏指导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全局性国家政策和规划,对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特殊支持政策也不是十分明确。在地理信息公开和保密管理、提供和使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质量管理等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二是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和使用还受共享和标准的制约。各部门地理信息共享渠道不顺畅,企业在地理信息资源和政府信息资源的获取方面还存在许多限制条件。此外,地理信息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受标准的影响。

(二)技术自主创新不足问题。我国地理信息技术发展一直处于跟踪和追赶状态,缺乏一些核心和关键技术。卫星导航定位系统、遥感卫星等核心基础设施和重大技术装备主要依赖国外。从产业链中游看,我国核心遥感数据处理软件几乎处于空白,海量、多源地理信息数据处理、集成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分析、表达与可视化等方面技术研发不够。从产业链下游看,行业应用集成服务亟待深入,地理信息网络服务和LBS商业模式亟待创新。技术自主创新不足使地理信息企业同质化现象较为明显,缺乏自主创新产品,缺乏具有专、精、特能力的企业。高端地理信息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较低。自主创新技术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地理信息产业面临巨大的国际垄断压力。我国民用导航定位市场和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市场几乎被美、法等国垄断,先进高端测量仪器市场主流被美国、日本、瑞士等国产品占据。谷歌、微软、诺基亚等跨国企业集团在地理信息服务领域展开了战略部署,进行全球扩张与连锁经营。国际主要导航定位芯片厂商经过多年积累,也已形成成熟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和很强的成本控制能力,在该领域形成了垄断。与此同时,我国地理信息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市场集中度低,年产值达到20亿元人民币的地理信息企业很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包与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网信、保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相关测绘活动。

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测绘资质许可事项,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异地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实施或者自行实施。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内容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重复测绘的,不得重复测绘。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多项测绘业务的,应当以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多测合一方式实施,共享互认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要求和规则,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互认机制。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测绘工程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设置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或者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

两个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第十二条 确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定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可以为会员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价格咨询服务,发布咨询信息。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括相关质量技术要求、价款、项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备案提供线上不见面办理便利化服务。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工作和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水利、交通等综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统项目中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担。需要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

测绘地理信息监理项目、以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禁止分包。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转让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地理信息管理

1.地理信息管理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地球科学局下属的地理信息处(Geomatics Canada)负责联邦政府的地理信息生产与管理职能,这些职能包括建立和维护加拿大平面和高程坐标系统;卫星跟踪站的精确定位;控制和管理联邦政府的土地测量;维护美-加边界;获取并维护加拿大全国地形和地理信息;出版和分发地形图、航空像片、地名词典及其他出版物;接收、处理、归档、分发卫星遥感数据,为研究和示范项目提供机载遥感;发展机载和卫星遥感技术,为从事资源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遥感用户提供技术帮助;促进和协调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应用的发展;促进加拿大在国际测量、制图和遥感产业方面的营销。

为领导和培育加拿大地理信息产业的成长,加拿大地理信息处通过政府间测绘委员会把联邦政府中与地理信息产业有关的部门组织到一起,加拿大地理信息处提供满足地理信息系统要求的基础空间参照信息,这一信息必须满足所有成员的需求,包括地理信息产业界。职能实际上涉及加拿大的每一个部门,包括联邦政府、省和国土部门、区域、市政、工业界等。最重要的部门是加拿大空间局、国防部(制图)、交通部、环境部等。

加拿大地理信息处制定了如下战略发展目标:

1)领导与国家地理信息设施一体化的民用产品的开发;

2)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以避免重复工作、促进数据共享;

3)改善国家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质量、效益、客户应用;

4)提供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5)为加拿大测量和制图提供优质的服务;

6)提供加拿大空间计划的对地观测信息;

7)发展和推行创新的地理信息技术和应用;

8)促进加拿大成为国际地理信息产业的领先者;

9)以出口补助、技术转让支持企业的发展;

10)提供生产性的、创造性的和共享的工作环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处负责全加拿大的国家地形数据库(NTDB),1∶25万的地形数据库已完成,南部人口密集地区1∶5万地形数据库也已完成。各省正着手建大、中比例尺数字地形数据库。例如安大略省,已有300多个城市建立了1∶2000数据库,全省南部地区建立了1∶10000地形数据库,北部地区建立了1∶20000地形数据库。这些数据均统一转到国家地形数据库中。

1995年加拿大地理信息委员会(CCOG)督促地理信息计划小组起草全加拿大整体空间数据模型的建议书,并制定实施建议。1996年12月,CCOG要求联邦部门间地球信息委员会负责领导联邦、省政府以及私营企业建立加拿大地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CGDI)。CGDI分出了五个基本主题,即利于对地球空间数据的访问;提供框架数据基础;协调地球空间数据标准;鼓励数据共享;建立有利于地球空间数据广泛应用的政策环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处正在从信息高速公路上寻找发展的机遇,由于通过提高可存取性,将大大扩展信息产品和技术的应用,空间参照信息将是信息高速路上的重要信息之一。加拿大地理信息产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拥有巨大的潜力,加拿大地理信息处在与其他部门协作挖掘地理信息技术的潜力中要扮演领导者的角色。

2.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统(CGIS)技术的广泛应用

20世纪60年代初,加拿大的Tomlinson提出了地理信息系统(GIS)设想。1962年,Tomlinson提出利用数字计算机处理和分析大量的土地利用地图数据,并建议加拿大土地调查局建立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统,以实现专题地图的叠加、面积量算等。到1972年,CGIS全面投入运行与应用,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运行型的地理信息系统。70年代后期,加拿大就率先开发使用了GIS技术。它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多种多样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和显示,无论是土地利用还是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运输系统等部门的决策者,都懂得GIS的重要性。

GIS技术的应用领域近几年来在加拿大得到不断拓展,不仅广泛应用于地籍管理、土地注册登记、市政管理、环境监控、地质和矿产勘查,森林和水资源调查,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虫灾、震灾等)的监测、预报、评估,环境保护(如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的治理)等方面,并且已成为政府部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础性工具。

加拿大的土地规划部门广泛应用了GIS技术,为规划的修订和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例如在安大略省,规划部门建立有覆盖全省面积的1∶5万数字高程模型,城市地区有1∶1万的数字高程模型图(DEM),通过DEM与航空摄影现势资料的合成,建立起1∶5万或1∶1万的三维立体旋转景观模型,使得修订土地利用规划更具有现势性和科学性。

加拿大应用GIS管理已成为政府行为。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无论是规划,还是地籍调查、地块注册登记、地产评估,都已经离不开GIS。GIS在加拿大已成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基础支撑,例如,在魁北克省的地籍管理改革项目中,安装并管理了信息系统,这一系统具有许多功能,其中之一是可以与土地测量师直接交换有关数据并对操作结果自动登记认可,土地管理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对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有明确的说明,而通过建立GIS可以重新准确定义所有权关系,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土地政策及价格信息、有关地理信息及核心数据库。建立数据库是政府行为,使得公众能免费使用部分公共信息,还可以方便下载数据,价格非常低廉。

安大略省目前已有约400万个城镇小区建立有数字化地籍管理数据库,数据库是由乡镇与私人企业合作建立的。安大略省的市政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对土地利用方面纠纷的申诉。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大量的实地调查。因此,广泛采用了土地信息系统技术,建立了土地政策及相关法规的信息库和申诉案件档案信息库,通过使用土地信息系统来查询、下载涉及纠纷的信息数据。

加拿大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处下设的遥感中心,建立了国家地形数据库,覆盖了加拿大全部疆土的1∶25万地形要素和南部人口居住地区的1∶5万地理要素,出版了第六版国家地图集。地理数据在与各部门的合作共享中得以不断更新。

加拿大地方政府应用GIS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5年前政府各部门各自购买了GIS软件,自成系统建立了各自的GIS;二是近3年来政府部门致力于建立公共GIS,所有的信息技术统一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来协调管理,把所有政府部门的数据集成、联集起来形成强大的数据库,过去政府部门GIS的应用是封闭的,现在则是在网上公开数据。

3.地理信息市场

加拿大的地理信息产业实际上就是以前的测绘业,目前该产业发展非常迅速,在许多方面领导世界潮流,这与加拿大的地理信息产业统一、协调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其中起关键性协调作用的是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地球科学司所属的地理信息处。他们在技术开发应用方面起着主导地位,除此之外,加拿大地理信息工业协会(GIAC)还通过宣传、教育和倡导活动来协助其成员在国内外开发GIS业务。地理信息产业被认为是未来五个迅速发展的产业之一,而加拿大地理信息界在国际地理信息市场上享有较高的信誉并富有竞争力。在20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地理信息产业年产值约13亿美元,其中出口约1.2亿美元。目前,加拿大的1500多个地理信息公司每年提供的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价值近20亿加元。

加拿大将地理信息市场分成三个部分:①国家空间数据设施的开发与维护;②地理信息市场;③工程测绘市场。加拿大地理信息处认为在国家空间数据设施的开发与维护方面,每年有4亿美元的生意;而在地理信息市场方面,仅美国每年就达125亿美元;加拿大在工程测量方面,每年也有4亿美元的市场。

目前加拿大政府把地理信息当作一个产品来看待,充分重视政府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领导地位。他们加强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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