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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息发布(天津 发布)

发布于:2022-12-08 作者:沫沫 阅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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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内容

行政部门为了更好的服务民众,公开行政、阳光行政,都会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对政府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以接受民众的监督,更好地更高效地为人民服务,人民可以随时进行查阅。那么,我国天津市河西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又有哪些可以运用的监督救济方式呢?以下是天津市的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政府工作报告。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其他监督检查情况。 14.市人民政府重大会议报道。 1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16.其他服务事项。 17.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公开方式。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天津政务网(网址为//)、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以及市人民政府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 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图书馆、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可在天津政务网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 1.提出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政务网(//)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提交申请。 (2)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提出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4)申请人可以委托 代理 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 。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网上受理://gk.tj.gov.cn/ 2.受理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本机关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特殊情况的答复。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 (四)有关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联系电话:83605515 传真号码:83099933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四、监督和救济 申请人有 证据 证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不仅包括了具体的信息公开项目,还包括了主动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序以及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联系方式,监督和救济的具体方式等等,因此,如果有什么疑惑,还可以联系政府部门进行详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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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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