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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假的信息(网络虚假的信息怎么举报)

发布于:2022-12-28 作者:沫沫 阅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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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界定网络虚假信息的四个标准

法律解析: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 寻衅滋事罪 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 敲诈勒索罪 定罪处罚。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一)个人 非法经营数额 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68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如何处理

一、发布虚假信息如何处罚

1、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时,要怎样处罚依据情节而定;

2、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罚。

二、编造四种特定类别虚假信息或入刑

1、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借助信息网络平台,谣言散播的速度、广度及危害性都进一步加大。为此,我国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特别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该条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该罪主要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编造的虚假信息为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中的一种,原因在于这些虚假信息危害性较大,更易引起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其二,主观上需为故意或明知,不知道为虚假信息而传播的不构成此罪;其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3、编造、故意传播警情等特定类别的虚假信息,即使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程度,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可见,只要故意散布了以上所述的四种特定类别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将至少需要承担行政拘留或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后果,达到严重后果的则很可能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处在酒后状态下或动机如何,均不会影响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

网络上的信息有多少是虚假的?

网络上的信息有很多都是假的,例如某音平台,百分之九十都是假的,都是剧本。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网络谣言往往会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法人的名誉权。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一些网络个人事件谣言的受害者可以据此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网络虚假信息案例

网络虚假信息,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与事实不符的消息。近几年来,在互联网迅速发展和网民人数逐渐增多的同时,网络虚假信息也开始泛滥,而且日趋严重。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案例篇1:

8月28日开始,一则主要内容为“澄海隆都抓人挖内脏”的消息在网上快速传播。29日上午,澄海公安分局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遂迅速调查核实。经核查,民警确认该消息纯属虚构,发布人捏造事实,已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警方迅速追查涉案人员,于当天下午抓获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违法人员金某滨(18岁,隆都镇人),同时查获2名转发该谣言的在校学生。经审查,违法人员金某滨交代其近期在互联网上搜寻到一段所谓“抓人挖内脏”的信息后,突发奇想,将其改头换面,编造为“澄海隆都抓人挖内脏”。并于8月28日13时多,将这些内容发布在其QQ空间里,随后转发该文的网民有400多人。目前,金某滨已被澄海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另外2名转发该谣言的在校学生被酌情予以 教育 训诫。

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案例篇2:

2013年8月4日晚上10点左右,经营网店的张先生接到阿里旺旺的一个用户发来的信息,称要购买家具,随后对方称需要用手机接收购买清单,通过旺旺发送了一个二维码让张先生扫描加其为微信好友。张先生用自己的安卓手机扫描后跳出安装提示,他当时没有在意内容就点击了确认。然而,他并未加到对方微信,且对方旺旺也迅速下线。直到第二天,张先生才发现支付宝账户(与手机绑定)内的49812.01元被人转走。警方通过调查发现,原来张先生手机被嫌疑人植入了手机木马,该木马启动后,从手机系统后台拦截短信,并转发至指定手机号码(受害人手机自木马启动后接收不到短信)。嫌疑人据此修改支付宝账户密码并转走账户内资金。经过大量前期侦查,苏州警方在广东和贵州成功将嫌疑人梁某和高某抓获。经审查,从今年3、4月份起,高某以盈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制作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贩卖给梁某等人,实施了多起诈骗。

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案例篇3:

山西某大学大三学生王欣,在网上看到了招聘打字人员信息:每天工资至少100元,每天2-3小时,家里、网吧均可工作,工资每日结算。王欣把简历发到对方邮箱里,后对方称她被录用了。当王欣按电话提示,输入了个人账户和密码后,发现自己卡里的钱已被取走。

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案例篇4:

我局网警大队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百度贴吧内有一署名为“free黯然的忧伤”的网民于2015年4月5日16时48分在“百度襄汾吧”内发布一条题目为“公车私用,警车跑火年啦(黄崖,当地土话“火年”,这里指襄汾县襄陵镇黄崖村龙澍峪景区一带)”的贴子,把其拍摄的我局襄陵派出所在景区执勤的“晋L2503警”制式警车的两张照片放到网上炒作,引起多名网民回贴。为了继续制造影响,引发网民关注,该“free黯然的忧伤”的网民又于当日20时36分在“百度襄汾新闻吧”内再次发布内容相同的贴进行网上炒作。

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案例篇5:

今年9月下旬以来,“搜狐社区”、“百度帖吧”、“奥一网”网络问政平台等网站,分别发布标题为“和平县86岁开国将士面见中央巡视组控诉腐败”的帖文,发帖人同时将相关自行录制的视频资料一并在网上发布。网上帖文及视频发布后,和平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帖文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及甄别。经查,帖文反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完全是发帖人杜撰的虚假信息。经公安机关侦查,虚假信息的发布来源于我县热水镇。民警迅速锁定发帖人罗某源并将其抓获,同时查扣其发布虚假信息的电脑1部,民警随后在其个人注册的帐号上找到发布的相关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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