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在总局发票信息中不存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当前发票税局不存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新购发票都要在开票系统里执行“发票管理----发票读入”这个操作的。
如果读入后任然没有发票信息,可能是税局没有把电子空白发票信息写入到金税盘,那就需要带好金税盘、发票领购本、空白纸质发票再去税局重新领购。
可能原因如下:
1.输入的查验项有误;
2.查询的发票开票日期距当前日期超过1年;
3.当天开具的发票,最快第二天才可以查询到;
4.由于开票方离线开票,发票数据未上传至国税局;
5.查验平台无此发票。
当天开具且数据上传成功的发票请于次日进行查验。若次日仍无法查询,请联系先开票方确认开票数据是否成功上传;若确认开票数据已经成功上传,仍无法查询到发票信息,请开票方向联系当地国税机关进一步排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常见问题:
1、总局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明细中提示“本系统所提供的查验结果,不作为发票真伪鉴别的法律依据”这句话的理解:
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仅能根据您所输入的信息进行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
2、纳税人在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时无法获取验证码或提示验证码获取失败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目前发票查询系统运行正常,类似现象多因未安装根证书造成,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提供了“根证书”和“使用说明”下载,请根据指导完成查询。如您已经成功安装根证书,请开票方联系当地国税机关进一步排查网络、线路等是否正常。
3、可以查验发票的时间范围:
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为保证查验速度,查验平台目前暂支持1年内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可能是数据传输得的问题,还没有传过去。只要省里能查到,就可以了。
1、在国税网却查不到发票信息可能是时间太短,信息尚未上传至国税局数据库。
2、可能是网站系统升级所导致的,一般在一天之内就可以搞定的,改天再试试,如果还是不行,建议你去税务局查看。
3、税务局网络数据传递速度慢(可能性较小),开具该发票企业还未进行抄报税处理。
4、开具该发票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发票是真的只能说明该发票是税务局印制的,是否正常开具只能在抄报税后,通过网络查实(包括已认证通过的发票事后比对,一旦发现比对不上,认证通过的发票还是不能抵扣的)。
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子发票你直接上国务税务总局查询就可以了。同时也可以上支付宝或者微信小程序搜索“票大侠”,进入就可以直接查验真伪,还可以发票去重,可以去百度咨询一下
如果排除输入信息有误的话,那么开具的发票是假发票就会显示查无此票。如果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在查验结果中就会显示“作废”;如果输入资料错误,就会显示不一致。
现在开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税号”,主要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与以前的机打普通发票相比,新推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面上增加了税率和税额,还有密码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票面上还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这里所说的纳税人识别号指的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扩展资料:
从今天(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实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规定。
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参考资料: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查不到发票原因:1、在国税网查不到发票信息可能是时间太短,信息尚未上传至国税局数据库。2、可能是网站系统升级所导致的,等系统升级完成后再查询。3、税务局网络数据传递速度慢,开具该发票企业还未进行抄报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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