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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5个级别如下: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统。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具体如下:
1、用户自主保护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2、系统审计保护级。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3、安全标记保护级。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结构化保护级。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5、访问验证保护级。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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