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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话登记活动,保护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内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是指用户在办理移动电话(含数据上网卡)入网、过户,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以及变更电话业务手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名称、住址、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自治区电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按期完成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做好用户登记信息保密工作,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情况。第五条 用户在办理电话登记手续时,必须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商出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真实有效证件原件,进行真实身份登记。
电话用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六条 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手续的,其有效证件是指下列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有效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代为他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出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七条 机关、企业办理单位电话用户登记手续的,须持本机关介绍信或者本企业营业执照,并提供电话使用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手续。
办理单位电话用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八条 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手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代理商必须核实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对证件进行查验后如实登记。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有关的电话用户登记信息。相关部门对核实户籍在自治区内的电话用户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供无偿支持;对核实户籍在自治区外的电话用户身份信息的,给予协助。第九条 电话用户不提供有效证件或者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代理商不得为其办理电话用户登记手续和提供电信服务。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途径告知新增电话入网用户和已入网但未办理真实身份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全的电话用户,办理真实身份登记或者按期办理补登记。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本企业的用户管理、营业受理系统进行认真检查,按照真实身份登记的工作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造和完善,并对入网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提供服务后至少1年内妥善保存电话用户登记信息。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电话用户登记信息保护制度,妥善保管电话用户登记信息。
未经电话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电话用户登记信息转让、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其代理商书面约定承担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和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代理商不能满足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和信息保护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委托其代办相关电话用户登记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代理商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和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代理商应当及时将其登记的用户信息和留存资料交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将代理商名册报自治区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发生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话用户登记信息泄露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电信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入网,是指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和保护电话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七条 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第八条 单位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为了方便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办理入网手续,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信业务经营者复印用户身份证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第十条 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第十三条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他人代理电话入网手续、登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个人电话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时,需要进行实名登记。
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扩展资料: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为了方便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办理入网手续,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信业务经营者复印用户身份证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确实有人接到短信后不就管理停机的,大多是针对省外漫游的用户,建议你可以打10086查询自己的号码有没有实名登记,如果有那就没事,就算是用其他人的证件登记的也没关系。如果查询是非实名就得带身份证去归属地营业厅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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