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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资料汇编)

发布于:2022-12-21 作者:沫沫 阅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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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山东省水利造价相关规范及计价文件从什么网站查询

首先,国标2008清单计价规范,及各省的定额基价,每一季度的材料市场价格指导文件(市建委发)各省建设厅颁布的取费文件。

程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

控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项目有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等不同称唿,这些“算”的依据和作用不同,其准确性也“渐进明细”,一个比一个更真实地反映项目的实际。

估算也叫估算,发生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估算的依据是项目规划方案(方案设计),对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含建安工程、室外工程、设备和安装工程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和建设期利息(如果有贷款)进行计算,用于计算项目规模和融资方案选择,供项目决策部门参考;估算时要注意准确而全面地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这部分费用地区性和政策性较强。

概算也叫设计概算,发生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概算需要具备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对项目建设费用计算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概算要注意不能漏项、缺项或重复计算,标准要符合定额或规范。

预算也叫施工图预算,发生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需要具备施工图纸,汇总项目的人、机、料的预算,确定建安工程造价;编制预算关键是计算工程量、准确套用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

结算也叫竣工结算,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结算一般由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提交,根据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洽商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结算的依据是施工承包和变更洽商记录(注意各方签字),准确计算暂估价和实际发生额的偏差,对照有关定额标准,计算施工图预算中的漏项和缺项部分的应得工程费用。

决算也叫竣工决算,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一般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汇总计算项目全过程实际发生的总费用;决算在编制竣工决算总表和资产清单时,要注意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造价结算和客观地评价项目实际效果。

求《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鲁建管质安字〔2002〕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菏泽市建委、烟台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根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实行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依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以及为其生产、经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第四条 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筑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章 产品的申报与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办理。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图样及设计计算书;

(七)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指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和产品鉴定证书;

(八)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省外产品在申请登记备案时,还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上述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上报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三)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样品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封样;

(四)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产品,颁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可直接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登记备案的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依照本实施细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产品的设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已核准登记备案的产品,由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文公布,并在山东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并接受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的跟踪监督检查;对不提供产品质量报告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产品。

第十七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经营、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按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验,发现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产品,应责令限期整改;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责令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均有权向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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