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币安交易所 > 上海市信息公开(上海政府公示网)

上海市信息公开(上海政府公示网)

发布于:2022-12-25 作者:沫沫 阅读:1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市信息公开,以及上海政府公示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哪里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地址:嘉定区塔秀路400号

资料扩展: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嘉定分局栏目;

2、“嘉定公安”微博、微信;

3 、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分局信访窗口及派出所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

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

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

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五、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申请。受理窗口地址:塔秀路400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1:00,14:00-16:00;周五9:00-11:00(国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邮寄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300号主楼

401室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字样”,邮政编码:201821。传真号码:021-5999858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嘉定分局栏目,在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模块在线填写并提交

申请。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一、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第三条(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第五条(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 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 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 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组织领导)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第五条 (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六条 (工作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

(五)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六)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市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制定本系统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规范,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由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专家组成的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并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 (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融合,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便捷获取政府信息。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由承继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管理职能所涉及政府信息的公开;没有承继机关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管理职能所涉及政府信息的公开。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三条 (原则)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

本市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化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市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信息化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 (责任机构)

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监督部门)

市、区(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七条 (公开请求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第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 (重大决定草案的公开)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十条 (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上海 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 第十二条(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五条(公开指南和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 ●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第十八条(政府公报)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 市政府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二十条(其他公开途径)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是允许政府信息公开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对于群众有利的才能进行公开,如果涉及到国家隐私,或者个人隐私这些是坚决不能公开,所以,单位人员在公开的时候一定要切合实际,认真的审核,不能有任何违法的操作。

上海执法信息公开包括什么内容?

为了规范本市 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 一、上海执法信息公开的基本含义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第三条(公开主体)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接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处罚的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第四条(指导推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区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对本区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察。市级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本行业、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实施。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上海执法信息公开该如何处理 (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执法单位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第七条(主动公开的内容)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有条件的,也可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主要包括: 处罚决定书 文号、案由(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主动公开的情形)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主动公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国家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第九条(需要隐去的信息)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自然人的肖像、家庭住址、 身份证 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为不适宜主动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主动公开。 三、上海执法信息公开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新)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出现相应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主动公开的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更新。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其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更正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途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行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单位政府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统一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主动公开,并可同时通过前款规定的途径进行主动公开。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期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满5年的,不再主动公开。被处罚当事人是个人的,主动公开满2年的,不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不再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从公开平台上撤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询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十五条(执法单位内部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培训,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第十六条(适用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主动公开,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之日起施行。 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在进步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公民实时对政府进行监督,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百姓的权利,并且监督政府可以办实事,可以为百姓做主,这也可以充分的解释了上海执法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相信政府的带领下我们生活都会越来越好。

上海市信息公开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上海政府公示网、上海市信息公开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标签: #上海市信息公开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